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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徽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保安、沈晓燕股权转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06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顾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保安,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沈晓燕,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保安、沈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保安、沈晓燕立即履行给付股权转让款1111800元、逾期利息81779.76元,另责令被执行人张保安、沈晓燕承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8474.24元(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895元及本案执行费14336元,共计131628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保安、沈晓燕银行存款131628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保安、沈晓燕尚未支取的收入131628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保安、沈晓燕所有的价值131628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