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0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鸿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科海实业有限公司、王辉、张佩佩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鸿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科海实业有限公司,王辉,张佩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00169-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鸿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岳。被执行人:三门峡科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佩佩,女,汉族关于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鸿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科海实业有限公司、王辉、张佩佩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现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169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