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美香与镇坪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香,张龙,张涛,镇坪县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坪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刘美香。申请执行人张龙。申请执行人张涛。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委托执行代理人易泽林,男,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镇坪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杨立刚,男,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坪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43949.82元,并承担自2013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583元、申请费10840元。被执行人在支付200000元工程款后,下余应支付的工程款被执行人至今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镇坪县水利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良明审 判 员 张会茹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谌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