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重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阳一等8人与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一,吕云志,吕言举,陈运州,冯天顺,邱书杰,李桂兰,陈宝成,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重初字第52号原告陈阳一,男,生于1953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吕云志,男,生于1949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吕言举,男,生于1978年2月2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运州,男,生于1947年7月12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冯天顺,男,生于1954年5月4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邱书杰,男,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李桂兰,女,生于1946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陈宝成,男,生于1969年12月3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代表人陈阳一,男,生于1957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令,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贯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修国,男,汉族,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县古城乡文坑移民新村项目部经理。原告陈阳一等8人与被告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东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0日,原告受被告宛东公司代表江修国、郭松林聘请到唐河县古城乡文坑移民新村建筑工地从事支模板工作,双方约定按展模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结算工资。工程完工后,被告宛东公司拖欠原告工资21425元。原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3年1月25日,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唐劳仲案字(2012)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上述仲裁错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宛东公司支付原告工资23546.2元;支付原告双倍赔偿金113917.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陈阳一、吕云志等8人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宛东公司拖欠其工资款,除陈阳一、李桂兰夫妇到庭参加诉讼外,其余六人均未到庭。虽然其他原告填写了委托书,但因未见本人,不知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查明案件事实,8原告应分别立案,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阳一、吕云志、吕言举、陈运州、冯天顺、邱书杰、陈宝成、李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4010元,由原告陈阳一、吕云志、吕言举、陈运州、冯天顺、邱书杰、陈宝成、李桂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朱 晓代理审判员 周启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明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