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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春景与张小霞、苗广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景,张小霞,苗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景,女。被执行人张小霞,女。被执行人苗广田,男,系张小霞之夫。王春景申请执行张小霞、苗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小霞、苗广田在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有土地承包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张小霞、苗广田在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所有的土地承包补偿款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安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