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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侯文福诉杨远庆、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福,赵敏,杨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33-1号原告侯文福。被告杨远庆。原告赵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文福诉被告杨远庆、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文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杨远庆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UF**及鄂F2A6**小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并用其所有的鄂F8H0**号小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文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杨远庆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UF**号及鄂F2A6**号小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侯文福所有的牌号为鄂F8H0**小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德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