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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劳某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劳某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47号原告:戚某某,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是廉江市。被告:劳某光,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戚某某诉被告劳某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志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妍娃、代理审判员连春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晓丹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戚某某、被告劳某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某某起诉称:我与被告于1988年同居,1989年5月3日产下儿子劳某淞,1990年4月7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1996年1月12日产下女儿劳某真。现子女已成年且各自参加了工作。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总是在日常生活中无中生有、恶语中伤我,为了子女,我一直忍耐,但双方的关系不但没有实质性的改善,反而更加疏远和冷漠,两人没有夫妻之实一年多,分居七个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恳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戚某某为其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是于1990年4月7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劳某光答辩称:我与原告夫妻27年来保持着良好的感情,原告所说离婚理由完全不属实。她以做保姆工作的身份去勾搭他人,我劝说她,她不理会我的感受。为了子女,为了一个完整的家,我不辞劳苦工作,所有收入都给了原告,但还是不能满足她的虚荣感。恳请法庭不判决我与原告离婚。被告劳某光为其答辩,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对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上她的出生日期有异议,原告实际上是1964年出生的。对证据2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同居,在同居期间双方于1989年5月3日生育了儿子劳某淞。1990年4月7日原、被告自愿到原廉江市廉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办公室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证号:(90)廉城字第097号,婚后双方于1996年1月12日生育了女儿劳某真。现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并参加了工作。2015年5月18日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总是在日常生活中无中生有、恶语中伤我,为了子女,我一直忍耐,但双方的关系不但没有实质性的改善,反而更加疏远和冷漠,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同居生活,到生育儿子后,双方又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又生育了女儿,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了二十多年。以上事实可以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较好的,婚后也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根据原、被告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否准许。原告为其离婚诉讼,主张的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其次是称被告无中生有,恶语中伤,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也予否认原告的离婚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另,原告未能提供夫妻购买房产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庭审时提出的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和共同债务的意见,不予采信。通过庭审查明及双方的陈述,导致原告起诉离婚,主要是因为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在问题发生时,双方缺乏必要的交流和缺少相互信任的精神,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也应主动和原告进行沟通,相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和好的。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戚某某与被告劳某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志清审 判 员  黄妍娃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