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邓振生与王振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振生,王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邓振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被执行人王振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申请执行人邓振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振生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付至清偿之日,按月息1.5%计算),诉讼费130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振生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也未发现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邓振生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振生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0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振生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邓振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