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茗淞、严荐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茗淞,严荐翔,冯新莉,井磊,孙超,王智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修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茗淞(网名:谦和,仁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家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8月14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冷秋雨,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严荐翔(网名李小峰、随峰、天下、孟博),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系武汉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家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7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14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6月17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辩护人付长扬,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新莉(网名:冰夏、海若、清黛),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家住陕西省平利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8月6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丙生,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井磊(网名博尔特、闪电),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家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8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小饶,系被告人井磊亲属。被告人孙超(网名:海神、OVIP达人),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家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辩护人邹小兵,修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王智(网名:清风、至尊),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系武汉大学东湖学院在校学生,家住湖北省通山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8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14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6月17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桂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字(2015)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茗淞、严荐翔、冯新莉、井磊、孙超、王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茗淞、严荐翔、冯新莉、井磊、孙超、王智及辩护人冷秋雨、付长扬、刘丙生、徐小饶、邹小兵、王桂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初,被告人张茗淞、严荐翔、冯新莉、井磊、孙超、王智六人在网上结识后,商议共同出资、分工负责一起建立虚假公司网站进行传销牟利,以虚构的“美国CAS风险投资控股集团”的名义建立网站,网站设立注册端口,在互联网上以高额的投资回报和多种奖励方式为诱饵,大肆吸引网络人员注册会员充值,会员按充值金额分为八个不同等级,鼓励会员大肆发展下线会员充值,会员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从发展的会员充值中获得奖励及网站固定奖励。网站除去费用后按约定每人15%的股份比例分红,剩余10%的分红按照5:3:2的比例奖励给当天业绩的前三名股东。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一伙建立的网站正式开盘,网站开盘后由被告人张茗淞负责安排客服值班、在QT房间讲课、负责主持及讲师等事情,被告人严荐翔负责网站系统管理维护和网站财务管理分配,被告人冯新莉负责在QT讲课,被告人孙超、井磊、王智负责客服等事宜。网站截止2014年4月15日,共计发展下线会员76124人,层级达数十级,其中正式会员12187人,会员累计充值金额17072644.14元。被告人张茗淞等人非法获利近500万元,其中被告人严荐翔非法获利1026660元,被告人井磊非法获利1025330元,被告人冯新莉非法获利904636元,被告人张茗淞非法获利817060元,被告人孙超非法获利812664元,被告人王智非法获利8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严荐翔、王智上缴非法所得,被告人孙超上缴了部分非法所得。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并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茗淞辩称,其不应该是第一被告人,是严荐翔授意、分工、安排其做的,网站搭建、财务管理都是严荐翔。其实际所得只有40万不到。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茗淞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已退还会员的39.5万元,不宜作为传销资金认定。被告人张茗淞系本案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张茗淞从轻处罚。被告人严荐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荐翔系本案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属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严荐翔判处缓刑。被告人冯新莉辩称,其退了15万元给会员。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新莉是被串邀进来的,在该组织中仅进行三次QT讲课,系本案从犯;其退回15万元给会员,实得754636元,被告人自动停止本案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冯新莉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井磊辩称,其退还了15万元给会员,实得没有1025330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井磊不是组织、领导者,系本案从犯;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被告人有立功情节,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客观事实与情节,准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被告人孙超辩称,其退还了15万元给会员,实得66万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超退回了15万元给会员,系本案从犯,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孙超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智辩称,其是一月底主动放弃没有参加网站活动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智是本案从犯,且被告人王智主动放弃犯罪,是中止犯,案发后,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王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初,被告人张茗淞、严荐翔、冯新莉、井磊、孙超、王智六人在网上结识后,商议共同出资、分工负责一起建立虚假公司网站进行传销牟利,以虚构的“美国CAS风险投资控股集团”的名义建立网站,网站设立注册端口,在互联网上以高额的投资回报和多种奖励方式为诱饵,大肆吸引网络人员注册会员充值,会员将钱转入美国CAS风险投资控股集团的支付宝、财付通和两个易宝账号,按充值金额分为七个不同等级,鼓励会员大肆发展下线会员充值,会员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从发展的会员充值中获得奖励及网站固定奖励。网站除去费用后,六被告人按约定每人15%的股份比例分红,剩余10%的分红按照5:3:2的比例奖励给当天业绩的前三名股东。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一伙建立的网站正式开盘,网站开盘后由被告人张茗淞负责安排客服值班、在QT房间讲课、负责主持及讲师等事情,被告人严荐翔负责网站系统管理维护和网站财务管理分配,被告人冯新莉负责在QT讲课,被告人孙超、井磊、王智负责客服等事宜。网站截止至2014年4月15日,共计发展下线会员76124人,层级达数十级,其中正式会员12187人,会员累计充值金额17072644.14元。被告人张茗淞等人非法获利近500万元,其中被告人严荐翔非法获利1026660元,被告人井磊非法获利1025330元,被告人冯新莉非法获利904636元,被告人张茗淞非法获利817060元,被告人孙超非法获利812664元,被告人王智非法获利810000元。被告人严荐翔、冯新莉、井磊、王智、张茗淞、孙超先后于2014年7月25日至9月17日在湖北武汉、陕西宝鸡、河南信阳、武汉大学东湖学院宿舍、江苏常州、辽宁省沈阳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扣押了被告人严荐翔上缴非法所得1026660元、被告人王智810000元,被告人孙超600000元,并扣押了被告人张茗淞、严荐翔、冯新莉、井磊、孙超、王智等人在实施犯罪时所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物品(详见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网名为“李某4”的湖北大学生创办了CAS网站,2014年1月,李某4在网上邀请徐某(昵称“黑客安防中心”)为CAS网站和WON网站做网络安全维护,并将CAS的服务器的IP、账号、密码告诉徐某,后徐某在看到网站后台数据中每天有几万至十几万的充值,充值金额非常大,像是一个在互联网上的非法传销公司,徐某一直帮CAS做维护到6月份,从李某4处得了十五万元左右的报酬。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美国CAS风险投资控股集团是一个虚拟的网络传销公司,是名为李某4的人和其他5个人合伙经营的,并介绍了CAS公司的运行发展会员模式,刘某1通过帮CAS做网络安全维护从后台数据了解到公司发展会员76124人,会员涉及我国27个省市区,资金高达3800余万元的事实,并下载了CAS后台数据包的事实。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1月份开始,严荐翔一共向张燕茹的支付宝账户和财付通账户汇款60余万元的事实,张燕茹将钱上交公安机关。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智一共向其父亲王有金的邮政账户里存款26万余元的事实。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智将46万元存在王某1处,后王某1将钱交给其父亲保管的事实。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王某1将其男友给的46万元交给父亲保管的事实。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何某受孙某之邀参与到美国CAS风险投资集团并注册了shengshou9的用户名,了解到CAS就是以乘2的倍数发展下线会员,形成层级的金字塔型的经营模式,收取会员费,从会员费中提取百分比和固定点作为发展新会员的奖励的网络传销公司。何某自己下面发展了80多个会员,四月份CAS网站基本停掉,六月份彻底关闭。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张某2花12000元从网上买来一个美国CAS的账号。后来陆续投资了二十多万元,直到网站关闭损失6万多元,才知道网站是通过发展下线投资的人加入,从新加入的会员投资的钱中抽取奖励,以高额奖励为诱饵,诱使更多的人加入,就是一种网络传销的行为。9、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梁某加入美国CAS投资集团成为网站会员,投资28000元,发展会员642人,获利59700元。10、证人秦某、陈某1、孙某、代某、刘某2、周某、郭某、范某1、蔡某、张某2和、邹某、汤某、李某2、罗某1、吕某、丁某、杜某、罗某2、曾某、王某3、吴某、孟某、王某4、陈某2、李某3、范某2的证言,证实秦某等人参与美国CAS投资集团网站进行会员充值,后发现网站是以发展新会员抽取分成为模式的网络传销网站。11、被告人张茗淞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张茗淞以谦和、仁德的网名在网上认识网友梦博后,就和梦博、冰夏、博尔特、清风、海神六人一起在网上开办美国CAS传销网站,网站通过发展会员充值,再发展下线会员投资充值的方式获利,网站自2013年12月26日开盘至2014年4月份,张茗淞的个人帐账户从网站进账794396元。12、被告人严荐翔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初,严荐翔和王智等六人通过在网上结识后,共同出资出力开设美国CAS传销网站,通过在互联网上宣传虚拟的投资计划吸引会员注册充值,再让会员去发展下线会员,从下线会员充值金额中抽取比例对会员进行奖励。网站由六人每人占15%的股份,剩余的10%作为业绩奖励。网站在网上大肆发展会员7万多人,其中正式会员1万多人,涉案金额一千多万元,严存翔获利1026660元。13、被告人冯新莉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份,冯新莉受谦和之邀,和谦和、随峰、清风、海神、博尔特一起创建网络传销网站美国CAS风险投资控股集团,通过在网上大力发展会员充值牟利,六人各占15%的股份,剩余10%作为奖励给业绩好的前三名,冯新莉累计从网站分红904636元。14、被告人井磊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井磊(网名博尔特)受冰夏之邀,和冰夏、谦和、海神、随峰、清风一起创建虚拟的“美国CAS风险投资控股集团”传销网站,网站每人15%的股份,剩余10%作为业绩奖励。井磊等六人共同出资、分工将网站建立,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开盘。开盘后随峰负责后台维护和财物管理,井磊负责客服、QT互动、会员体现,冰夏和谦和负责QT工作,谦和负责排班。网站通过大家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吸引大家注册会员充值,会员再发展下线会员充值,从下线会员充值中提取百分比对会员进行奖励,以高额的奖励大肆发展网络会员充值。网站从2013年12月26日开始至2014年2月,井磊共计分红1025330元。网站发展会员7万多人,其中正式会员2万多,涉案金额1千多万元。15、被告人孙超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孙超结识梦博(严荐翔)等五人后,一起在网上开办网络传销网站“美国CAS集团”,各自分工负责网站相关事宜,通过发展会员充值牟利,六人各占15%的股份,剩余10%按5:3:2的比例奖励给业绩好的第1、2、3名,从2013年12月26日网站开盘至过年期间,孙超账户共计分红812664元。16、被告人王智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份,王智受严荐翔邀请加入美国CAS网站团队,团队六人在网上一起创建虚拟的“美国CAS风险投资控股集团”传销网站,网站每人15%的股份,剩余10%按5:3:2的比例奖励给业绩好的前三名。王智等六人共同出资、分工将网站建立。2013年12月26日正式开盘,开盘后严荐翔负责后台系统管理维护和财务,王智负责客服,冰夏负责QT组织领导和讲课,谦和主要负责QT工作,还负责客服排班,海神负责客服、QT互动。网站通过大家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吸引大家注册会员充值,会员再发展下线会员充值,从下线会员充值中提取百分比对会员进行奖励,以高额的奖励大肆发展网络会员充值。网站从2013年12月26日开始到2014年过年,王智共计分红750000元左右。网站发展会员7万多人,其中正式会员2万多,涉案金额1千多万元。17、电脑调取的下线会员关系网图表,证实CAS网站注册为zhms888(张茗淞)的用户名共有下线23人(A区)+156人(B区)=179人,下线会员累计充值金额267200+607400=874600元。CAS网站注册为cas88888(孙超)的用户名共有下线82人(A区)+13人(B区)=95人,下线会员累计充值金额136200+9400=145600元。CAS网站注册为sy131226(冯新莉)的用户名共有下线731人(A区)+94人(B区)=825人,下线会员累计充值金额1498200+47000=1545200元。CAS网站注册为cn8888(严荐翔)的用户名共有下线5832人(A区)+1735人(B区)=7567人,下线会员累计充值金额13078600+4703800=17782400元。CAS网站注册为bolt88(井磊)的用户名共有下线636人(A区)+1952人(B区)=2588人,下线会员累计充值金额6831000+6093000=12924000元。CAS网站注册为3396815s(王智)的用户名共有下线30人(A区)+22人(B区)=52人,下线会员累计充值金额25400+41600=67000元。18、CAS网站的页面截图资料,证实被告人创办的CAS网站的运行模式,设置的奖励制度(日分红、月分红、签到奖金、直荐奖金、对碰奖、见点奖、反哺奖、领导奖等)、公司的收款充值账号(财付通和支付宝:cap×××@gmail.com唐某)、CAS拥有总会员76112人,其中正式充值会员达12187人。19、被告人交易收款交易记录—易宝账户260×××@qq.com、276×××@qq.com的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孙超的农行帐户(尾号8719)收到分红812664元、被告人张铭淞的帐户共收到分红817060元、被告人冯新莉尾号为3117的农行帐户共收到分红904636元、被告人井磊的指定的账户收到分红1025330元、被告人王智指定的帐户收到分红810000元、被告人严荐翔的账户收到分红1026660元。20、本案涉案金额说明及充值交易详细记录,证实被告人用来收取会员的账号—易宝账户260×××@qq.com、276×××@qq.com从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4月15日,共计进账金额17072644.14元。21、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开办的传销网站用来收取会员费的易宝账户(260×××@qq.com、276×××@qq.com)交易记录。22、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网站注册会员达76137个;对被告人严荐翔的住处进行现场勘查,扣押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对严荐翔的住处进行现场勘查,扣押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对严荐翔、冯新莉、徐某、王智、张茗淞的手机进行电子物证检查。2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茗淞、严荐翔、冯新莉、井磊、孙超、王智扣押了电脑、手机等物品。24、退缴非法所得说明,证实被告人严荐翔上缴1026660元,被告人王智810000元,被告人孙超600000元。25、归案说明,证实六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26、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证实六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被告人严荐翔系武汉科学大学在校生、被告人王智系武汉东湖学院在校生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茗淞、严荐翔、冯新莉、井磊、孙超、王智违反法律规定,将网站虚拟为美国CAS风险投资控股集团,大肆发展会员充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严荐翔、王智上缴了非法所得,被告人孙超上缴了部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荐翔、王智、孙超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茗淞、冯新莉、井磊、孙超及其辩护人关于退还了15万元给会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在案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故这一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茗淞的辩解及六辩护人关于六被告人系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六被告人建立的传销网站系共同出资,每人所占的股份是平均分配的,在实施共同犯罪中各行其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张茗淞的辩解及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智关于其是一月底主动放弃没有参加网站活动的辩解及被告人冯新莉、井磊、王智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故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人王智的辩解,并不影响本案的犯罪构成及定性。被告人严荐翔、井磊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严荐翔供述了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对被告人王智进行了辨认,这一事实不符合立功构成要件,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被告人井磊有立功情节,故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茗淞、严荐翔、冯新莉、孙超、王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茗淞、严荐翔、冯新莉、孙超、王智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茗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二、被告人严荐翔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先行羁押2个月20天已折抵。)三、被告人冯新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四、被告人井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五、被告人孙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巳缴纳50000元,尚差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六、被告人王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先行羁押的2个月零6天已折抵。)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严荐翔上缴的非法所得1026660元、被告人王智810000元、被告人孙超600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八、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茗淞、严荐翔、冯新莉、井磊、孙超、王智等人实施犯罪时使用的电脑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樊艳菊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人民陪审员 卢作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