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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昌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昌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敬武,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昌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王世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昌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汽开执字第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珍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笑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