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侯志民与张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民,张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363号被告侯志民被告张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民与被告张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张全平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志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志民负担。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来 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