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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815号原告某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谷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袁佩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