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与徐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英,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英。委托代理人俞兆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代表人高志明,系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英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蜀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公正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蜀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伟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