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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634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亚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足半年便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沟通交流,被告遇事总是与家人商议,从不理会其建议,现其对被告毫无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生活期间确实产生过矛盾,但全都是家庭琐事引发,并没有对夫妻关系造成大的影响,原告的想法从没有向其提起过,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判决离婚,孩子应当由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5日生一女李蕊雪。婚初,双方关系较为和睦。近年来,因双方未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加之原告认为被告遇事从不尊重其意见,致夫妻关系失和。2013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获本院准许,遂搬出在外租房居住生活至今。期间,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另查,双方婚生女李蕊雪现随被告居住生活,并由其祖母协助照顾生活起居。诉讼中,原告自述其月收入约3000元。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未注重夫妻感情培养,遇事缺乏沟通、交流,致夫妻关系逐渐疏远。在原告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足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双方婚生女抚养,结合双方意见及抚养条件,确定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结合原告收入情况,酌情确定每月支付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女李蕊雪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支付李蕊雪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