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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918、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纪格力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卫忠,纪格力,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918、920号(918号案)原告江卫忠,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旭绯,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功,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920号案)原告纪格力,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李琦,女,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汤加政,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8007土地房产交易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754184-6。法定代表人刘忠朴,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万宝,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卫忠、纪格力诉被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信息公开两案,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和7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卫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绯、王立功,原告纪格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琦、汤加政,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冰、赵万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延长审理期限手续,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两原告作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依申请公开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等环评审批和监督检测情况的复函》,回复两原告如下内容:一、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由原市环保局于2003年9月审批(深环批〔2003〕11581号),分别于2006年8月和2011年11月通过了一、二期环保验收;二、中心城焚烧发电及红花岭垃圾填埋场项目属区管项目;三、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初次去的《深圳市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2012年进行换领;四、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尚未运转,无监督监测数据。同时,被告向两原告公开了以下政府信息文件:1、关于《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深环批函【2003】232号);2、“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验收【2006】114号);3、“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建验【2011】122号);4、换领《医疗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批复及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03】11581号);6、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0-2013年运行情况报告;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8、监测报告#WDQ2014-2012;9、监测报告#WDS2014-0079;10、监测报告#WDS2014-0502;11、监测报告#WJQ2014-2010;12、监测报告#WJQ2014-2011;13、监测报告#WJQ2014-2013;14、检验报告#SR100123;15、检验报告#SR120074;16、检验报告#SR130066。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均为复印件):1、2014年3月26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依申请公开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等环评审批和监督检测情况的复函》第二条;2、(1)龙岗政府在线公布的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环保审批科的机构职能;(2)《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条、第十一条;(3)《深圳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深府办【2013】13号)第三条;(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二;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三条;(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九条(己于2014年1月28日废止)、第十条;5、2014年3月26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依申请公开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等环评审批和监督检测情况的复函》第二条;6、(1)龙岗政府在线公布的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环保审批科的机构职能;(2)《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条、第十一条;(3)《深圳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深府办【2013】13号)第三条;(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二;7、(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三条;(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8、(1)2014年3月26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依申请公开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等环评审批和监督检测情况的复函》第一条;(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第四条;(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卫生部2011年2月26日,环发【2011】19号)“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9、(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三条;(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两原告诉称,2014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以下信息:一、申请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二期项目信息如下:1、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本);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批复;3、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二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本);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二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批复;5、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二期工程运营过程中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的所有定期监测数据;6、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二期工程运营过程中对卫生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所有日监测数据;7、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二期工程运营过程中所有场届恶臭污染物监测数据;8、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二期工程运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情况。二、申请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信息如下:1、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本);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批复;3、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中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的自动连续在线监测数据;4、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资质(许可)证书;5、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所有在线监测数据;6、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噁英排放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的所有数据;7、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与炉渣的处置情况;8、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与炉渣处置的监管情况;9、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情况。三、申请关于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信息如下:1、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本);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批复(深环批函【2003】232号);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03】11581号);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08】101271号);5、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建验【2011】122号);6、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验收【2006】114号);7、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历年来(2003-2013)的经营活动情况报告;8、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的检测报告(2003-2013);9、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审批意见;10、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历年来(2003-2013)的监督检查记录。四、申请关于深圳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信息如下:1、深圳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本);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批复(深环批函【2004】086号)。同日,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并给原告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确认受理了原告的申请。2014年3月26日原告收到被告给予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依申请公开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等环评审批和监督检测情况的复函”以及以下政府信息文件:1、关于《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深环批函【2003】232号);2、“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验收【2006】114号);3、“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建验【2011】122号);4、换领《医疗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批复及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03】11581号);6、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0-2013年运行情况报告;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8、监测报告#WDQ2014-2012;9、监测报告#WDS2014-0079;10、监测报告#WDS2014-0502;11、监测报告#WJQ2014-2010;12、监测报告#WJQ2014-2011;13、监测报告#WJQ2014-2013;14、检验报告#SR100123;15、检验报告#SR120074;16、检验报告#SR130066。原告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政府信息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给予原告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且没有依法说明理由。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原告江卫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1、关于《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2、关于依申请公开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等环评审批和监督检测情况的复函;3、起诉状;4、换领《医疗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批复;5、监测报告#WDQ2014-2012;6、监测报告#WDS2014-0079;7、监测报告#WDS2014-0502;8、监测报告#WJQ2014-2010;9、监测报告#WJQ2014-2011;10、监测报告#WJQ2014-2013;11、检验报告#SR100123;12、检验报告#SR120074;13、检验报告#SR130066;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15、人居委回执1-3;16、人居委回执2-3;17、人居委回执3-3;18、深圳人居委组织机构代码;19、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0-2013年运行情况报告;20、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21、许可证;2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20、21、23、33条);2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2、4、5、11、16、17、26);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前言第二段、第四、五条);26、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16、20、24、30、60、63);27、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3、4、7);28、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60号)公告-关于废止环函【2008】50号文件;2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及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水务局(深龙环水字【2014】154号文);30、排污照片;31、排污视频资料。原告纪格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1、关于《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2、起诉状(纪格力);3、换领《医疗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批复;4、监测报告#WDQ2014-2012;5、监测报告#WDS2014-0079;6、监测报告#WDS2014-0502;7、监测报告#WJQ2014-2010;8、监测报告#WJQ2014-2011;9、监测报告#WJQ2014-2013;10、检验报告#SR100123;11、检验报告#SR120074;12、检验报告#SR130066;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14、人居委给纪格力的复函;15、深圳人居委组织机构代码;16、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0-2013年运行情况报告;17、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18、许可证;1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2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人居委;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20、21、23、33条);2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2、4、5、11、16、17、26);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前言第二段、第四、五条);2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16、20、24、30、60、63);25、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3、4、7);26、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60号)公告-关于废止环函【2008】50号文件;2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及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水务局(深龙环水字【2014】154号文);28、排污照片;29、排污视频资料。被告辩称,一、关于申请公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二期项目的信息:1、申请公开的龙岗区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期、二期项目(以下简称“红花岭填埋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批复信息(原告之申请1-4项)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范围。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依申请公开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等环评审批和监督检测情况的复函》第二条,已经清楚告知原告红花岭填埋场项目属于龙岗区管项目。龙岗区人民政府领导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对辖区内的红花岭填埋场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截至本答辩之日,被告从未收到过红花岭填埋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包括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文件,亦不可能对此做出相关批复及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文件。2、原告申请公开的红花岭垃圾填埋场监测、监管信息(原告之申请第5-8项)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范围。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深圳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深府办【2013】13号)第三条:“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高效开展,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被告已经回函告知原告红花岭垃圾填埋场项目属龙岗区管项目,因此,原告可通过龙岗政府在线-信息公开版块查询及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获取信息。综上所述,原告申请公开红花岭垃圾填埋场项目信息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范围。二、关于申请公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信息:1、原告申请公开的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原告之申请第1-2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依照规定可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或被告书面征求取得项目建设方龙岗区城市建设局同意后公开,或项目建设方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向原告在内的公众公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第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第二条规定,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第四条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原告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类似规定,被告已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所属项目的建设单位龙岗区城市建设局发函提出依法予以解密及信息公开,目前尚未得到回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龙岗区城市建设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一)受理情况公开: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将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向原告在内的公众信息公开。2、原告申请公开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运营资质许可(原告之申请第4项)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及第九条(本条已经于2014年1月28日废止):“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运营资质许可应该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因此,原告该项申请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范围。3、原告申请公开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监测、监管(原告之申请第3项、第5-9项)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范围。同上述“一、1”答辩意见,被告已经回函告知原告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属龙岗区管项目,因此,原告可到龙岗政府在线-信息公开版块查询及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获取信息。综上所述,除原告申请公开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深环批【2008】101271号)(原告之申请第1-2项)在被告书面征求取得项目建设方龙岗区城市建设局同意后公开,或项目建设方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向原告在内的公众公开之外,其余各项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范围。三、关于申请公开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信息:1、原告申请公开的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以下简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原告之申请第1项)依照规定可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同时,被告已经征求并取得项目建设方的同意,可依法信息公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第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第二条规定,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第四条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原告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同时,被告已经征求并取得项目建设方的同意,可依法信息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08】101271号)(原告之申请第4项)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03】11581号,原告之申请第3项)事项的确认,被告可依法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公众进行信息公开。2、被告已经向原告信息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如下申请公开的文件(原告之申请第2项、第3项、第5项、第6项、第9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深环批函【2003】232号,原告之申请第2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03】11581号,原告之申请第3项)、“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建验【2011】122号,原告之申请第5项)、“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医疗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验收【2006】124号,原告之申请第5项)及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被告审批意见(原告之申请第5项)均已经向原告信息公开。3、原告申请公开的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历年来(2003-2013)的经营活动情况报告(原告之申请第7项目)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范围。企业经营活动情况报告属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范畴,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第二十条:“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可自愿公开其企业环境信息,除非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被认定为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被要求强制性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然无论如何,原告之本项申请公开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4、原告申请公开的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二恶英排放检测报告(2003-2014)(原告之申请第8项目),被告已经向原告信息公开自2010年以来的检测报告。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依申请公开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等环评审批和监督检测情况的复函》第一条,已经告知原告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分别于2006年8月和2011年11月通过了一期、二期的验收,不存在自2003年起始的情形。另外,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于2011年2月26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应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或单位进行检测,被告已经向原告信息公开自2010年以来的检测报告。5、原告申请公开的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历年(2003-2014)(原告之申请第10项目)的监督检查记录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范围。原告申请信息公开有关被告对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记录,如上所述,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分别于2006年8月和2011年11月通过了一期、二期的验收,被告的监督检查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开始,而非2003年开始;被告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不存在原告所述的监督检查纸质记录的情形,因此,原告可通过被告-信息公开网址查询及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获取信息。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之申请第2项、第3项、第5项、第6项、第8项、第9项内容的信息公开义务;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之申请第1项、第4项,原告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红花岭垃圾填埋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同时,被告已经征求并取得项目建设方的同意,可依法信息公开;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之申请第7项、第10项目内容不属于被告依法公开的范围。四、关于申请公开深圳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的信息:1、原告申请公开的深圳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原告之申请第1-2项)依照规定可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同时,被告已经征求并取得项目建设方的同意,可依法信息公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第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第二条规定,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第四条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原告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红花岭垃圾填埋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同时,被告已经征求并取得项目建设方的同意,可依法信息公开。2、鉴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按照分级审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原告可就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五、原告关于“被告没有按照规定信息公开、给予政府信息不完整且没有依法说理”的主张不成立。被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已经依法向原告公开了上述项目中被告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被告已经依法向项目建设方发出书面函件征求取得同意,取得同意的将及时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公众进行信息公开;对于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亦回函告知了原告。对于被告就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出具的回函内容及向原告已经提供的相应信息公开文件,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出任何异议或认为不完整,被告认为原告已经收到所有被告能够信息公开的文件且没有异议,但没有预料到原告在对被告的复函有异议的情况下却不与被告沟通解决,而是直接诉诸法庭,对此被告深表遗憾。对于被告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被告绝不会推诿,但是原告在没有预先沟通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被告,被告认为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希望原被告双方能本着和谐的原则就本案予以沟通解决,避免给司法机关增加讼累。综上所述,被告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义务;原告起诉理由缺乏依据,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两原告、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3月14日,两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以下信息:一、申请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二期项目信息如下:1、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本);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批复;3、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二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本);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二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批复;5、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二期工程运营过程中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的所有定期监测数据;6、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二期工程运营过程中对卫生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所有日监测数据;7、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二期工程运营过程中所有场届恶臭污染物监测数据;8、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一、二期工程运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情况。二、申请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信息如下:1、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本);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批复;3、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中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的自动连续在线监测数据;4、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资质(许可)证书;5、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所有在线监测数据;6、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二噁英排放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的所有数据;7、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与炉渣的处置情况;8、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与炉渣处置的监管情况;9、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情况。三、申请关于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信息如下:1、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本);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批复(深环批函【2003】232号);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03】11581号);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08】101271号);5、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建验【2011】122号);6、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验收【2006】114号);7、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历年来(2003-2013)的经营活动情况报告;8、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的检测报告(2003-2013);9、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审批意见;10、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历年来(2003-2013)的监督检查记录。四、申请关于深圳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信息如下:1、深圳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本);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批复(深环批函【2004】086号)。同日,被告受理了两原告的申请,并向两原告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确认受理了两原告的申请。2014年3月26日,被告向两原告作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依申请公开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等环评审批和监督检测情况的复函》,回复两原告如下内容:一、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由原市环保局于2003年9月审批(深环批〔2003〕11581号),分别于2006年8月和2011年11月通过了一、二期环保验收;二、中心城焚烧发电及红花岭垃圾填埋场项目属区管项目;三、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初次去的《深圳市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2012年进行换领;四、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尚未运转,无监督监测数据。同时,被告向两原告公开了以下政府信息文件:1、关于《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深环批函【2003】232号);2、“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验收【2006】114号);3、“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建验【2011】122号);4、换领《医疗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批复及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03】11581号);6、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0-2013年运行情况报告;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8、监测报告#WDQ2014-2012;9、监测报告#WDS2014-0079;10、监测报告#WDS2014-0502;11、监测报告#WJQ2014-2010;12、监测报告#WJQ2014-2011;13、监测报告#WJQ2014-2013;14、检验报告#SR100123;15、检验报告#SR120074;16、检验报告#SR130066。两原告收到被告上述复函及信息文件后认为,被告出具的政府信息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给予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且没有依法说明理由。两原告为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已向两原告完全公开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两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计有29项内容),但被告仅对两原告的部分内容(16项)予以回复公开,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被告并未按两原告所申请的全部申请予以回复,也未对不予公开的部分信息作说明或引导原告另寻途径去获取。故被告仍然存在行政不作为。被告应当作为向两原告公开或说明或指引。综上,两原告请求被告公开其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被告应当就两原告所申请的全部内容予以明确回复,对不能公开或不存在的信息予以说明或指引。两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对两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两案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劭辉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红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1页共2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