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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传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传友。委托代理人王峰。委托代理人刘明。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20005223442279,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21日,票面金额为20万元整,付款行为潍坊开发支行营业室,出票人为潍坊海森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海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伟贞审判员  韩清美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