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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伟坚、马文英与被执行人廖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伟坚,马文英,廖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廖伟坚,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申请执行人马文英,女,汉族,1938年1月2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被执行人廖楚南,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申请执行人廖伟坚、马文英与被执行人廖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廖楚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廖伟坚、马文英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执行人廖楚南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廖楚南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楚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楚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上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