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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珙县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兴太村一社。法定代表人谭春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路北一段29号。法定代表人肖明松,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蜀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珙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应领取的宜威路上罗村河桥至罗渡路面整治项目款5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仕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