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松涛与天津市丰达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涛,天津市丰达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赵松涛,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丰达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新街4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香,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涛与被告天津市丰达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松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松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