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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亦红、胡敏等与王亦辉、夏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亦红,胡敏,王亦辉,夏木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124号原告王亦红。原告胡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红英。被告王亦辉。被告夏木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亦红、胡敏诉被告王亦辉、夏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亦红、胡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亦辉、夏木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亦红、胡敏撤回对被告王亦辉、夏木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亦红、胡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亦红、胡敏负担。审判员  吴伟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公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