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亦红、胡敏等与王亦辉、夏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亦红,胡敏,王亦辉,夏木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124号原告王亦红。原告胡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红英。被告王亦辉。被告夏木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亦红、胡敏诉被告王亦辉、夏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亦红、胡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亦辉、夏木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亦红、胡敏撤回对被告王亦辉、夏木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亦红、胡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亦红、胡敏负担。审判员 吴伟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公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