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跃辉申请执行李德明、绵阳市长基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辉,李德明,绵阳市长基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刘跃辉,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李德明,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长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明,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刘跃辉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德明、绵阳市长基门窗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