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户金保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户金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3号罪犯户金保。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2004)焦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户金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以(2005)豫法刑一复字第026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5年5月17日起。于2005年7月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户金保在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1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户金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户金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3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户金保酒后在本村东边路上与安某某相遇,二人因故发生厮打,户跑到本村村民户保安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朝安身上猛砍一刀,致其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户金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5月20日、2014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户金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户金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