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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友祥与孙明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祥,孙明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孙友祥,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祥,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祥与被告孙明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