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友祥与孙明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祥,孙明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孙友祥,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祥,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祥与被告孙明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