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唐剑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剑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剑冰,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双芝,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藩库街*号。负责人:陈汀,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显芳,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茜,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剑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唐剑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