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田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田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926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新,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被告田艳。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世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