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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委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金耀中与顾爱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耀中,顾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委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金耀中。被执行人:顾爱勇。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以(2013)太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顾爱勇名下的位于象山县定塘镇渡头街(实际门牌为华塘路148号)的房地产。现该房地产已被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象山县定塘镇渡头街(���际门牌为华塘路148号,房产证号07××20)房地产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