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文生、高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文生,高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7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文生,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爱霞,女,197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文生、高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文生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高爱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978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