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永华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吴刑申字第9号李永华:你为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对本院(2012)吴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李永华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有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的陈述,通话清单、疾病临床诊断证明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2012)吴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李永华的申诉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二审刑事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