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冉茂华与张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华,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冉茂华,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巫溪县上磺镇。被告张勇,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粮农,住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茂华诉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茂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茂华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冉茂华负担。审 判 长 钟华明代理审判员 方 巍人民陪审员 张碧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