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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绥生与郑翔友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翔友,王绥生,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45-5号原告郑翔友。被告王绥生。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井克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迎新,该司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申祥辉,该司驻海南地区催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翔友与被告王绥生、第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14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王绥生所有的一辆琼ARXX**号雷克萨斯越野车,现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该琼ARXX**号雷克萨斯越野车的查封。原告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封对被告王绥生所有的琼ARXX**号雷克萨斯越野车(品牌型号:雷克萨斯JTJJM7FX,车辆识别号:JTJJM7FX0XXXXXXXXXX,发动机号码:IUR026XXXXX)的查封。。审判员  李家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