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凯鑫地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众诚���料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凯鑫地毯有限公司,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凯鑫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锦州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保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法定代表人顾众利,该公司董事长。常熟市凯鑫地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前归还常熟市凯鑫地毯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00万元及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支付诉讼费114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房地产设立了抵押,正在他案处理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本院受理了对被��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正在他案中处理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