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少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甲因与被上诉人荆乙、原审被告杜丙、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少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系上诉人张甲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乙,男,汉族,原审被告杜丙,男,汉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甲因与被上诉人荆乙、原审被告杜丙、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少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张甲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胜利审判员 邓先理审判员 王东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