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赵××,农民。被告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建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