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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王三×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王三×,王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王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边鸿基,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五×(原告儿),天津市利华服装厂退休职工。被告王二×。被告王三×,委托代理人满志有,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凤,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四×。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王三×、王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二×,被告王三×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年老多病,生活无来源,三名被告有房、有收入、有子女,但是对原告不尊不孝,常年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原告生活难以为继,为依法维权,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二×辩称,原告自己有房子住,每月有养老金,我们也给着钱,怎么还要钱呢。从父亲过世后,原告的一切费用都是我在负担,每月的生活用品也是我给买的,我一直在尽孝,没有不赡养原告,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被告王三×辩称,原告自2013年在河北区东六街道办事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原告自己出资20000元,我为其出资10000元,目前,原告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每月领取养老金,原告事实上是有生活来源的。我一直以来对原告非常孝敬,一直坚持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还经常与女儿共同去看望原告,给原告购买食品、收拾屋子,原告房屋发生倒塌,我们夫妇都会去给原告修补房屋。另外,如原告有病痛,几乎都是我们带其去看病,支付医疗费。2014年9月,我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200元。可见,我方已履行了赡养义务,并没有对原告不尊敬,不孝敬。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014年12月19日,原告与其二女儿王五×出具承诺,老人的生养死葬由王五×承担,老人的生老病死包括丧葬费都不用我承担。我现在患有青光眼、心脏病、类风湿病等各种疾病,领取最低生活补助。我不是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四×辩称,原告是跟我生活在一起的,我为了照顾原告始终单身,原告现在有生活来源,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女关系。原告现每月领取社会保险1300元,被告王二×每月领取退休金1800元,被告王三×每月领取退休金1900元,被告王四×每月收入900元。庭审中,被告王二×自认其自2013年开始没有给付原告赡养费;被告王四×自认其照顾原告生活,除单位给付的慰问金外,没有给付过原告赡养费;被告王三×自称其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并向法庭提供2013年1月-12月的付款凭证,以及2014年9月付款(全年)1200元的凭证。2014年12月19日,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王一×愿意把自己房产给王五×,由她承担生老病死包括丧葬费一切费用都不用王三×承担”。同日,原告与王五×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愿意承担王三×给妈妈生老死葬的全部”。现原告诉请来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以辩称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老体弱,虽每月有固定社会保险,但尚不足以支付日常所需,故原告诉请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三×主张今后不再给付赡养费的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三被告的实际情况和收入水平,以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5年4月起,被告王二×、王三×、王四×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盛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