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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裘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裘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刑初字第54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0年4月29日因吸毒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6月3日因吸毒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同年6月21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19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均未执行)。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裘某甲,农民。2011年12月5日因吸毒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春(已判刑)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润发A659办公室内,七次组织汪伟锋、何某甲、王某、贾某、许建峰、孙杨军、杜元喜等人以红心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9万元左右。2.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春、汪伟峰、王宏飞(均已判刑)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润发A659办公室内,七次组织贾某、江某、何奇锋、王某、何某乙、孙杨军、杜元喜、徐明锋、胡发君等人以红心宝、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8万元左右。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向参赌人员江某提供赌资24万元。3.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春、汪伟峰、王宏飞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吴商城1901房间内,六次组织何某甲、王某、贾某、江某、叶某、裘某乙、杜元喜、徐明锋、胡发君等人,以红心宝、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7万元左右。被告人裘某甲为赌博提供服务、望风等帮助工作,从中非法获利。4.2014年4月初至4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春、汪伟峰、王宏飞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和生源车行内,七次组织何某甲、王某、叶某、周某、贾某、孙某均、何某乙、杜元喜、徐明锋、胡发军等人以红心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5万5千元左右。被告人裘某甲为赌博提供服务、望风等帮助工作,从中非法获利。5.2014年4月中旬至4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春、汪伟峰、王宏飞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润发A658办公室内,三次组织何某甲、王某、贾某、倪柏水、汤国群、杜元喜、胡发军、徐明锋等人以红心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4万元左右。被告人裘某甲为赌博提供服务、望风等帮助工作,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3月9日,被告人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甲、王某、叶某、贾某、江某、裘某乙、何某乙、孙某均、周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裘某甲及同案犯李春、汪伟峰、杜成跃、吕毕成、廖松军、裘军儿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示意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裘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钱,一年内数额在5000元以上,且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5万元以上,被告人裘某甲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作用及认罪表现等,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渭军人民陪审员  何 伟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芝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