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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冬梅与怀丽、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冬梅,怀丽,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4-1号原告:程冬梅,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怀丽。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怀丽。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冬梅与被告怀丽、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冬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或冻结被告怀丽、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0万元财产。程广明以其所有的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谯城区大寺巷口的房产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程春光以其单独所有房地权证亳字第××号谯城区丹华山庄34#楼第105铺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朱永梅以其单独所有的房地权证合产第1100440**号绿城桂花园栖苑1-710号房产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4号裁定,查封上述财产。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案件已调解结案,原告程冬梅解除对诉讼保全担保财产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程广明所有的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谯城区大寺巷口房产;二、解除查封担保人程春光单独所有房地权证亳字第××号谯城区丹华山庄34#楼第105铺;三、解除查封担保人朱永梅单独所有的房地权证合产第1100440**号绿城桂花园栖苑1-710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