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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度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亚锋与苏州杰翔服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锋,苏州杰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度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刘亚锋。被告苏州杰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区高木桥小区。法定代表人顾洪亚。原告刘亚锋诉被告苏州杰翔服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杰翔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亚锋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30日向其购买布料1008米,共计价款14600元。该款被告已付6600元,尚结欠其8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一星期内付清。但到期后并没有按约付款,其多次催讨该款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其货款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杰翔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加盖苏州杰翔服饰有限公司公章、顾洪亚印章的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姑苏区风靡布业服饰经营部8063门面牛仔布面料1008米×14.5元=14600元,已付6600元陆仟陆佰元整(6600),下欠捌仟元整(8000),欠款人苏州杰翔服饰有限公司、顾洪亚。原告提供该证据为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30日向其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其布料款8000元,该欠条由被告加盖公章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顾洪亚签字、盖章。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载明姑苏区风靡布业服饰经营部经营者刘亚锋,经营范围为布料、服装。原告提供该证据为证明其系姑苏区风靡布业服饰经营部业主,被告系结欠其货款。审理中,原告陈述其系姑苏区风靡布业服饰经营部业主,主要经营布料生意,被告与其素有业务往来。2014年8月30日,被告向其购买了价值14600元的布料,被告法定代表人当场付款6600元,并承诺余款8000元一个星期后付清。其当天将货送至被告住所地时,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其出具了加盖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欠条。但此后被告一拖再拖,致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而引发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布料款8000元的事实。双方未书面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该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布料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州杰翔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杰翔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亚锋布料款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苏州杰翔服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俞惠初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潘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