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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伙贤与谢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伙贤,谢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张伙贤,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谢新兰,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自觉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现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9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继续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审判员  梁绍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永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