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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宋某某、王某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宋某某,��民。原告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