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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方权与钟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29-2号申请执行人方权。被执行人钟燕。申请执行人方权与被执行人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钟燕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方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钟燕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钟燕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钟燕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方权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钟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权如发现被执行人钟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