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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诉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学谦与孟欢、白宝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谦,孟欢,白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诉保字第20号申请人张学谦。委托代理人卢庆,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欢。被申请人白宝英。申请人张学谦因与被申请人孟欢、白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欢、白宝英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现金及房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学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孟欢、白宝英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轩志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X号X门(房地证津字第X号)房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