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某甲、杜某某与吴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523号原告吴某甲,男,193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杜某某,女,194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某甲。被告吴某乙,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原���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