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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尚禧申请执行刘迎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站执字第65号刘迎光:你与杨尚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站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尚禧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杨尚禧支付赔偿款49122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74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