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安徽九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06号原告:安徽九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修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振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倪,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工业南区。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九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合同欠款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应予以��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九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安徽九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亦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