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筑第二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筑第二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筑第二工程公司(原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法定代表人葛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298号。法定代表人刘忠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1)05号裁决书,在执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筑第二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3)岳中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终结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1)0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筑第二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恢复对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1)05号裁决书的执行。执行中查明,2015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岳中执字第25-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甲05004、甲19559、甲19523、甲19556、甲19521的房屋产权。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筑第二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安装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筑第二工程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所保全的全部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筑第二工程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甲05004、甲19559、甲19523、甲19556、甲19521的房屋产权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