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商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西深海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晋昌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深海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晋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商初字第00125号原告山西深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墩化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业正欣,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强,山西法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小刚,山西法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晋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墩化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侯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深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昌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深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深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山西深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颜嘉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