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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军与被告西峡县司法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军,西峡县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初字第23号原告:马振军,男,回族。被告:西峡县司法局。法定代表人:乔琰,任局长职务。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西峡县司法局为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振军负担。审判长  曹毅审判员  张涛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