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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罗建文与翟大林、翟嘉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文,翟大林,翟嘉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罗建文,无职业,湖北省麻城市白果镇黄连墩村六组罗家大埦。委托代理人于广文,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大林,基本信息不详。被告翟嘉林,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文诉被告翟大林、翟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文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基本信息及准确的下落,或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情况,应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可在取得被告准确基本信息、明确下落或下落不明的证据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建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