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斌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芒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斌,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傣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钰楠、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芒市人民���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斌驾驶车牌为朗逸牌SVW7167MSD型小型轿车载乘客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沿芒瑞大道由芒市方向驶往瑞丽方向,21时许行至芒瑞大道施工路段(允门村附近)时单方肇事,造成朗逸牌SVW7167MSD型小型轿车乘客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死亡、被告人王斌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王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9.93mg/100ml血,其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经认定,被告人王斌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三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提交公证书1份、芒市“3.25”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收据三份,刑事谅解书1份,赔偿协议书1份,证实被告人王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对赔偿协议进行了公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斌驾驶车牌为朗逸牌SVW7167MSD型小型轿车载乘客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沿芒瑞大道由芒市方向驶往瑞丽方向,21时许行至芒瑞大道施工路段(允门村附近)时单方肇事,造成朗逸牌SVW7167MSD型小型轿车乘客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死亡、被告人王斌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王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9.93mg/100ml血,其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经认定,被告人王斌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死者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尸体及受伤部位照),证实死者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尸体及受伤部位照。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时间。3、户口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列表,证实被告人王斌的基本身份信息。4、到案经过2份,证实被告人王斌的到案经过。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返还物品凭证各1份、证实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扣押的车牌号为云NWX5**号朗逸牌SVW167MSD型小型轿车返还给被告人王斌。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王斌因违法行为,被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机动车,检验血液/尿液的行政强制措施。7、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王斌抽血照片)各1份,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斌的血液进行血样提取。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证实被告人王斌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9、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王斌与三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0、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王斌于2014年6月18日已取得了C1类驾驶证,朗逸轿车的车主为王岩哏某(系被告人王斌之父)。机动车于2014年5月6日已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11、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户信息查询结果列表、户口本复印件、肖贵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死者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的身份信息。12、死亡通知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各3份,证实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因车祸死亡,死亡时间是2015年3月25日,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3月26日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送达给死者家属肖岩洼某(系肖岩某之父)、方小某(系方岩某之父)、肖成某(系肖贵某之父)。13、死亡事故公开证据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将死亡交通事故调查取得的证据向被告人王斌、死者家属肖岩洼某(系肖岩某之父)、方小某(系方岩某之父)、肖成某(系肖贵某之父)公开。14、证人线波月旺某的证言,证实听到当晚发生交通事故的撞击声后到现场查看后抢救伤者并报警的案件事实。15、证人王岩哏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王斌的父亲,也是肇事车辆云NWX5**���众朗逸车的车主,2015年3月25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斌告诉其要和本村的肖岩某到项允村做客,到晚上21时左右我接到电话说王斌出事了,我晓得的还有一个肖岩某,另外一个男的我不知道名字。16、证人盛岩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5日晚9时许,在村口小卖部看见一辆银白色轿车停在小卖部门前,看见有两个人从后门上车走了,不知道到哪边。17、证人盛岩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5日晚9时许在回家途中,看见一辆轿车从村内快速驶出,没有看清车牌,但是看见车辆往帕底方向驶去。18、证人冯月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斌曾两次到其经营的小铺子买水并要了两根吸管。19、证人线波岩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5日晚9时左右,其发现芒瑞大道项允村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报了警,同时证实了发现死者的过程。20、证人朗岩某的证��,证实其认识被告人王斌,2015年3月25日晚发现交通事故的经过,并和线波月旺某将被告人王斌从肇事车辆的副驾驶座救出的经过。21、证人方岩所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5日在项允村奘房吃饭时见到被告人王斌和肖岩某,曾在一桌共同坐过几分钟。22、证人石保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5日就是我结婚当天,我在奘房看见被告人王斌和肖岩某、岩贵某他们一起吃饭,他们几点离开的不知道。23、被告人王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25日到项允村奘房做客吃饭,喝酒后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24、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各3份,送达回执4份,证实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死者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的尸体进行检验,结论为:肖岩某是因交通事故致伤头部、胸腹部及四肢创伤性��亡;方岩某、肖贵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头部及四肢引起颅脑损伤死亡,并于2015年3月26日将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交通事故检验报告复印件分别送达被告人王斌及被害人家属。25、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鉴定聘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各1份,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2015)NO1车鉴字2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送达回执4份,证实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3月26日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NWX5**号朗逸牌SVW7167MSD型小轿车安全技术进行鉴定,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均有效,该车损坏变形部件均系事故碰撞所致,并将鉴定意见送达被告人王斌及三被害人家属,均无异议。26、鉴定聘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15)N01血鉴字240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书各1份,证实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3月26日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抽取被告人王斌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329.93mg/100ml血,并将鉴定结论送达被告人王斌及三被害人家属,双方均无异议。27、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鉴定聘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15)Z30法物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各1份、送达回执4份,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共6份,证实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3月26日对云NWX5**号朗逸牌SVW7167MSD小轿车驾驶位内部车顶提取的可疑斑迹1份,现场云NWX5**轿车车头右侧遗留在路面的可疑斑迹1份与被告人王斌、被害人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身上提取的血样4份是否有同一性进行鉴定,结论为轿车内部车顶提取的人体血迹DNA基因型与被告人王斌的DNA基因型一致,并将鉴定意见书送达被告人王斌及三被害人家属,双方均无异议。28、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鉴定聘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15)Z81驾乘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各1份、送达回执4份,证实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3月26日委托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NWX5**号朗逸牌SVW7167MSD小轿车驾乘关系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斌符合对云NWX5**号朗逸牌SVW7167MSD小轿车事故时位于驾驶员座位席上,为事故时驾驶人,被鉴定人肖岩某、方岩某、肖贵某不具有事故时驾驶云NWX5**号小型轿车的客观依据,并将鉴定意见送达被告人及三被害人家属,双方均无异议。29、芒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的芒公(城北)尿检字(2015)19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1份,送达回执4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王斌尿样检测照),证实2015年3月26日3时30分许,经对被告人王斌的尿样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并将检测结果送达被告人王斌及三被害人家属,双方均无异议。3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各1份,证实事故现场道路、相关部门到达情况、现场人员伤亡、肇事车辆情况、痕迹物证提取、照相或摄像等情况。31、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证实被告人王斌的犯罪事实及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王斌当庭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反道路���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车辆损坏,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斌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之规定,属有其他恶劣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斌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斌及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和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协议,至庭审时已全部赔偿完毕,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段学忠审判员 陈新华审判员 申 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