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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林某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9061号被执行人林某泉,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于被执行人林某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依据(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在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林某泉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潮阳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某泉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潮阳支行62×××11帐户的存款50650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远洋 微信公众号“”